中国产业发展促进会生物质能产业分会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产业发展促进会生物质能产业分会(以下简称“分会”)内部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产业发展促进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中国产业发展促进会生物质能产业分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分会的名称为:“中国产业发展促进会生物质能产业分会”。
分会是中国产业发展促进会根据工作需要,依据产业细分原则,设立的专门从事促进生物质能产业发展的非法人机构。分会由中国产业发展促进会统一管理,按照中国产业发展促进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权利和义务,在中国产业发展促进会授权范围内开展各项工作或组织相关活动,工作情况须向中国产业发展促进会汇报,并接受中国产业发展促进会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分会组成:分会是由全国农林生物质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生物质清洁供热、生物天然气、生物质成型燃料、生物质热解气化多联产、生物液体燃料、有机肥料等生物质能源各领域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技术研发、装备制造、燃料生产、学术研究、行业服务等单位自愿组成的联合组织。
第四条 分会宗旨:贯彻中央“四个全面”和五大发展理念,按照国家能源、环境保护和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组织生物质能源行业落实国家新能源和生物质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加强生物质能源行业自我管理,提升行业发展水平,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成员单位合法权益,推进国家能源结构调整、防治大气污染、应对气候变化,实现生物质能源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分会由中国产业发展促进会和中国产业发展促进会内从事生物质能产业的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和会员单位联合发起成立。
第六条 分会秘书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万柳亿城中心C2座7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生物质能源行业参与制订并落实国家生物质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以及促进环境保护和农业等有关方面的政策执行,促进生物质能源产业可持续性健康发展。
(二)代表生物质能源行业与国家能源、财政、价格、环保、住建、农业等主管部门建立联系和对接沟通,反映行业呼声和意见。
(三)组织行业研究生物质能源发展的重大课题,向国家能源、环保、价格和农业等主管部门提供产业政策建议。
(四)组织行业遵纪守法,加强行业自律,实现行业自我管理、自我监督和自我发展。
(五)落实国家创新驱动战略,组织开展生物质能源产业的关键技术研究、引进国际上先进的技术设备和国产化,提高行业技术水平。
(六)组织开展行业标准、检测、认证等体系建设,建设行业支持体系,支撑生物质能源产业发展。
(七)代表行业应对产业、科研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依法依规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八)组织行业内的重大活动、会议等。组织开展行业数据统计、行业对标、信息咨询、宣传教育等。为行业及会员企业提供良好服务。
(九)代表行业与国际新能源、生物质能源协会及相关国际组织建立联系,组织相关国际交流活动。
(十)根据需要举办各类培训、展会、论坛和沙龙等活动。组织编写产业研究报告。为会员提供相关产业信息、技术、咨询等服务。
(十一)完成国家主管部门、分会上级单位交办的事务及行业内的其他重大事务。
第三章 会员入会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入会条件:
(一)开展生物质能领域相关业务,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加入中国产业发展促进会意愿,认同《中国产业发展促进章程》和本办法;
(三)在生物质能某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 入会流程:
(一)提交申请书,企业单位应同时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文件。
(二)经分会审核,并报中国产业发展促进会批准。
(三)经中国产业发展促进会批准后取得会员资格。会员只需缴纳中国产业发展促进会会费,分会不再单独收取会费。
(四)由中国产业发展促进会或授权分会核发授牌。
第四章 会员的权力和义务
第十条 会员企业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中国产业发展促进会和本分会组织的会议,参加本分会活动、接受本分会提供的服务;
(二)拥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分会服务的优先权。包括优先获得分会出版和交流的技术、信息资料和其它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的政策、标准、规范等);
(四)参加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如培训、评选、交流等;
(五)享有对分会工作的提议权和监督权;
(六)加入自愿,退出自由。会员若想退会,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分会审批后,报中国产业发展促进会备案。
第十一条 会员企业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国产业发展促进会章程》和本办法;
(二)按规定参加中国产业发展促进会和分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执行分会的决议;
(四)维护分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分会交办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定期向分会推荐和提供有关技术、经营信息的稿件等);
(六)向分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七)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五章 组织架构
第十二条 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是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中国产业发展促进会和分会管理办法行使职权。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研究同意或者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或书面委托他人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应有半数以上代表赞成方可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向全体会员公告。并及时向中国产业发展促进会报告。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分会管理办法;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分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审议并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及各类议案;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
分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分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参会理事半数以上赞成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执行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做工作报告;
(三)审议秘书处(专委会)工作报告、会员提案,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四)制定分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并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五)决定分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
(六)审议对会员的处分,及对会员的除名,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七)审议分会内部管理制度;
(八)讨论分会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 如确有工作需要,理事会可增补理事。须由拟增补的理事所在单位提名,由分会召开理事会全体会议进行表决,获得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方可增补为理事。
第十七条 分会会长、执行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产业发展促进会章程;
(二)从事本领域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原则上应为所在单位在职或退休人员;
(三)工作认真,作风正派,组织协调能力强,热心协会工作;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当选时的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六)会长、副会长所在单位应为中国产业发展促进会会员单位且为该单位高层领导。所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入会手续或存在拖欠会费情况的,不能担任分会相关职务;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八)有较高的专业与管理水平,在同行业领域中有一定威望;
(九)所在单位在本行业或本专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愿意支持分会工作;
第十八条 分会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长、执行副会长负责分会的日常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会长和执行副会长管理分会日常工作。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十九条 分会设会长一名,执行副会长一名,副会长原则上不超过十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秘书长、副秘书长均采用聘任制。原则上,一人只允许在一个分会中任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
第二十条 本分会会长每届任期5年,通过选举可连选连任。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会长、执行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中国产业发展促进会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及财务管理办法;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检查和督导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条 秘书长为专职,在会长或执行副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分会秘书处(专委会)日常工作。提名副秘书长人选,报会长办公会议同意和中国产业发展促进会备案后,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决算;
(三)协调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四)提名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人选,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五)提名职能部门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制订费用预算,提交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中国产业发展促进会批准后实施;
(七)定期向理事会报告收支情况及预算执行情况;
(八)草拟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年度工作总结及收支情况报告;
(九)定期或不定期向中国产业发展促进会秘书长和会长报告分会工作;
(十)处理会长或执行副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分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开设银行账户;不得进行投融资、租赁、抵押、借贷或经济担保等活动;不得账外建账;不得设立“小金库”。
第二十四条 分会的经费来源及用途
(一)分会的经费来源
分会活动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国家资助的专项经费或社会捐赠,分会举办的各类活动和服务的收入,会员单位按分会规定缴纳的会费,其他合法收入。
(二)分会经费用途
主要用于组织会议、开展各类活动、以及相关专项工作、秘书处日常开支等,其用途必须为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二十五条 分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中国产业发展促进会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完整、真实。分会年度预算可以经分会会长办公会决定,报中国产业发展促进会批准后执行。分会的资产管理接受分会代表大会的监督,分会理事会每年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独立财务审计。
第二十六条 分会接受社会支持资金开展的合作项目,要体现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符合中国产业发展促进会的章程和宗旨。国家拨款、社会捐赠、资助资金,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审查,并将资金使用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分会财务收支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产业发展促进会的财务制度执行,严格按照预决算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中国产业发展促进会财务部门的监督。在本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
第二十八条 行政部门委托的项目资金,经分会会长办公会决定报中国产业发展促进会同意后,须严格按照协议的财务预算执行,不得再次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协同工作任务除外),不得改变资金的用途。
第二十九条 分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中国产业发展促进会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分会遵守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按照本管理办法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
第三十条 分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中国产业发展促进会薪酬管理办法,根据分会收支情况执行。
第七章 管理办法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本办法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经修改的本办法,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中国产业发展促进会备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分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
(一)未完成分会规定的宗旨和任务的;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分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三十四条 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产业发展促进会批准,按照规定办理相关终止手续。
第三十五条 分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经2018年6月1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国产业发展促进会和生物质能产业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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