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AM | 欧盟碳关税过渡期规定速览
根据2023年5月最终通过的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法案(以下简称“CBAM法案”),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以下简称“CBAM”)的过渡期将已于今年10月1日开始,将于2025年底结束。在过渡期结束后,即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对进口到欧盟的相关产品征收碳关税。而针对过渡期CBAM的实施细则,欧盟委员会在征询公众意见后,于2023年8月17日通过并发布了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过渡期实施细则的正式文本(以下简称“CBAM实施细则”)。旨在对进口货物到欧盟的进口商以及在非欧盟地区的生产设施操作方(即:第三国生产商)提供必要的法规指引与操作指导。
碳边境调节机制法(CBAM)的要求
法规的核心要求:欧盟境内将产品进口到欧盟的“授权CBAM申报人”(可简单理解为欧盟进口商),需要通过购买CBAM证书并以缴纳CBAM证书的形式,为其进口到欧盟关税区等的产品缴纳“隐含碳排放”费。请注意,法规并不是规定费用由欧盟外出口产品到欧盟的企业负责缴纳。
适用产品范围:并非所有进入欧盟的产品都需要满足本法规要求。目前,法规适用的产品只包括水泥、电、化肥、铁和钢及其制品、铝及其制品、化学品(目前只覆盖“氢”)。根据国内产品出口欧盟的实际情况,应引起重视的行业是钢及其制品、铝及其制品行业。
申请授权:欧盟进口商要求进口法规范围内的产品必须先去申请授权,获得欧盟成员国主管机构批准的“授权CBAM申报人”资质才可以进口这些产品。
碳排放量计算:进入的产品要计算“隐含碳排放量”(可理解为“产品碳足迹”),要求计算出每吨产品的隐含碳排放量,以便计算需缴纳的碳税。在计算产品的碳排放量时,产品被分类成简单产品和复杂产品:
简单产品——只有现场排放,现场排放包括法规定义的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
复杂产品——除了要计算现场排放外,还包括输入原料的碳排放。
从目前法规给出的计算要求和方法看,实际上计算的是产品碳足迹,而不是组织碳排放量。
碳排放计算规则:产品隐含碳排放量的计算有规定的原则方法,更详细的计算规则欧委会还会通过授权法案进行规定。
碳排放验证:碳排放量需经欧盟认可的验证员按规定进行验证。
费用计算:授权CBAM申报人需缴纳的费用与产品隐含碳排放量、同样的产品在欧盟ETS免费分配对应的碳排放量、欧盟ETS碳价,以及在产品原产国已缴纳的碳费相关。其中最后一项也需要由有资格的独立人员验证。
CBAM申报:获得资质后,授权CBAM申报人需在每年5月31日之前完成前一日历年的CBAM申报。申报内容包括进口产品量及产品碳排放量等信息。
缴纳碳税:每年的5月31日前,授权CBAM申报人应清缴隐含碳排放对应的CBAM证书,即所谓的碳关税。
上述要求实际上都是对欧盟内进口商的要求,法规也包含与欧盟外相关企业的条款,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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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国设施的运营商(可大致理解为“欧盟外企业”)可以直接向欧委会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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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后需计算产品的隐含碳排放量并确保获得经认可的验证员的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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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隐含碳排放信息提交给CBAM注册处对外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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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产品碳信息披露给自己相关的授权CBAM申报人,授权CBAM申报人可利用这些信息履行其申报义务。
这意味着,中国企业只要向欧盟出口法规范围内的产品,就必须按规范核算产品隐含碳排放量,并接受经认可的验证员的验证。
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运行规则
2005年,欧盟建立起EU-ETS,要求覆盖范围内的企业根据碳减排量购买碳配额。然而,高额碳成本引发了境内的产业转移,高耗能产业逐渐从欧盟转移到减排政策力度较弱的国家和地区。为了降低减排成本,EU-ETS选择向存在明显碳泄漏风险的行业提供免费碳配额,但政策效果却并不明显。
随着“fit for 55”一揽子行动计划提出,欧盟计划大幅削减碳市场配额总量和免费碳配额。由于该项政策一旦实施将会大幅削弱欧盟境内高耗能行业的国际竞争力,因此为了保护这部分产业,同时防止碳泄漏风险继续增大,欧盟决定设立CBAM来平衡境内外的减排压力。欧盟设立CBAM的主要目的在于配合EU-ETS进行改革,其本身是与EU-ETS紧密相连的补充机制。通过将碳交易机制从“全部免费”转变为“免费与收费相配合”,发挥缓解碳减排困境,降低碳泄漏压力,提升国内产业国际竞争力的效用。
然而事实却并非如此。虽然名义上CBAM是用以解决碳泄漏问题,但实际上,在保护环境与保护市场两种意图之间欧盟明显更强调后者。从征收逻辑看,征收碳关税的目的是将与发达国家同样程度的碳减排义务强加给发展中国家,其实质是从政治立场上否认《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上关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上“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基本原则。由于碳关税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因此它在本质上是一种可能会导致经济发生负面连锁反应的新型绿色贸易壁垒,是不可否认的单边贸易保护主义行为。
1.实施阶段与适用范围
CBAM的实施分为过渡期和正式实施期两个阶段。欧盟委员会在2023年8月27日发布的CBAM实施条例中详细介绍了过渡期的实施细则。据悉,在为期两年的过渡期内,CBAM使用的产品范围有限,仅涵盖电力、水泥、化肥、钢铁、铝和氢六大行业。这六类行业的产品生产过程均为碳密集型,具有较高的碳泄漏风险。虽然CBAM法案最终确定的产品适用范围暂未涵盖此前《CBAM修正案》中所提及的有机化学品、氨和塑料及其制品,但并不排除未来欧盟还将继续增加CBAM覆盖行业范围,直至与EU-ETS产品范围实现完全统一的可能。
表1:碳边境调节机制法规关于进口企业所提交的CBAM报告要求(图片来自互联网)
在过渡期内,所涉产品的进口商虽然无须支付购买CBAM证书,但需要履行申报义务。即授权申请人需要在每季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提交CBAM报告。CBAM报告内容包括每类货物的数量、产品所含的实际排放总量、产品的间接排放总量以及产品在原产国支付的碳成本等信息。过渡期结束后,企业不但要报告每年进口产品的碳排放数据,还要支付对应的碳排放费用。从2026年开始,欧盟还将逐年减少免费碳配额,直至2034年完全取消。
2.费用计算与征收方式
在费用计算方面,CBAM法案规定的计算标准为进口产品的碳价乘以碳排放量,即“CBAM费用单位碳价(欧元/吨)碳排放量(吨)”。其中,碳排放量由进口产品碳排放强度乘以产品数量来确定;即:
碳排放量(吨CO2)=碳排放强度(CO2/吨) x数量(吨)
在碳排放强度选择上,CBAM法案强调要优先选择进口产品的实际碳排放值,但如果进口商无法提供可靠的实际数据,则采用默认碳排放强度。默认碳排放强度是出口国企业生产同类型产品的企业中碳排放表现最差者(倒数10%)的平均碳排放强度。若此类数据同样丢失,则采用欧盟生产同类型产品的企业中碳排放表现最差者(倒数5%)的平均碳排放强度。
图1:2025-2034年碳边境调节机制免费配额与需征收的配额比例(图片来自互联网)
为了体现公平原则,平衡欧盟产品和进口产品的碳排放成本,CBAM规定了两种碳成本抵扣办法。第一种情况下,如果进口产品在原生产国已经被征收碳排放费用,则可以在CBAM法案框架内等额抵消;第二种情况下,欧盟内部同类产品如果获得免费排放额度,则进口产品在申报碳排放量时可以同等扣除。根据CBAM法案规定的免费碳配额削减计划,全面实施阶段内CBAM法案下进口产品的碳关税征收实施比例分别为2.5%、5.0%、10.0%、22.5%、48.5%、61.0%、73.5%、86.0%、100%。因此,CBAM最终费用为:
CBAM最终费用=CBAM税率×碳排放量=(EU ETS碳价-出口国碳价)×(产品碳排放量-欧盟同类产品企业获得的免费排放额度)
此外,CBAM法案还设置了特别的地域豁免原则。采用EU-ETS或与EU-ETS相挂钩的国家或地区可免于应用CBAM法案。目前包括冰岛、列支敦士登、挪威和瑞士以及5个欧盟海外领地获得CBAM豁免权,欧盟表示未来还将进一步细化其他第三国的豁免机制。
CBAM的意义
CBAM旨在对进口产品的温室气体排放设定与欧盟制造产品相同的价格。其目的是防止企业将生产外包给二氧化碳定价较低的欧盟以外国家,即所谓的“碳泄漏”,从而获益。CBAM旨在确保欧盟的公司不会因不得不承担比欧盟以外竞争对手更高的气候变化成本而处于不公平的不利地位。
在排放成本的背景下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尤为重要,因为到2034年,二氧化碳排放证书的成本预计将大幅上升,届时目前的排放配额免费分配将结束。
CBAM报告责任涉及所有从非欧盟国家进口铁、钢、水泥、铝、电力、化肥、氢和某些纯或加工形式的上游和下游产品的欧盟公司。预计到2026年将扩大进口材料的范围。
1. 过渡时期
CBAM的引入将于2023年10月1日逐步实施,过渡期至2025年12月31日。在此过渡期间,进口某些商品的公司有义务提交其出口温室气体排放的季度报告。然而,在这一点上,不需要支付赔偿金。
2. 全面实施
到2026年1月1日过渡期结束时,预计将发生重大变化。首先,进口将仅限于明确授权的CBAM报关员。公司可以在2024年12月31日之前申请此类授权。
此外,从2024年1月1日起,各公司将受到CBAM温室气体排放定价的约束,相应证书的价格将逐步提高。同时,报告将只以年度为基础。
3.报告详细信息
CBAM报告应特别包括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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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类进口商品的总数量,电力以兆瓦时计,其他商品以吨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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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种商品的实际隐含排放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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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项商品的间接排放总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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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原产国支付的二氧化碳价格
CBAM对国内企业的影响
国内有专家认为,欧盟CBAM法规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但存在满足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例外条款的可能性。另外,该法规违反国际气候治理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和各自能力原则,也不符合关于国际贸易歧视或变相限制的条款,也与“自下而上”国家自主决定贡献的制度安排相违背。
无论上述分析是否合理,这个法规的正式发布与实施已是无可阻挡了。作为国内的企业而言,假如产品在法规规管的范围内,且将来还准备出口欧盟,那一定会受到法规的影响,毕竟自己的客户(欧盟进口商)可能需要为进口自己的产品去缴纳额外的关税,必然引发双方如何分配额外的进口费用问题。
当然,国家相关政府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应该宏观策划如何更好地因应CBAM法规的要求。如对于国内缴纳碳费部分,如何建立合理的机制,使企业可能需要缴纳的碳费尽量在国内缴纳。这需要建立国内的缴费机制,同时要保证缴纳的碳费符合欧盟的条件,还要不过度增加企业负担。另外,是否建议单个企业去欧盟注册也是值得考虑的,这关系国际碳机制的博弈问题。这些方面,单个企业是无能为力的。
结语
欧盟推出的碳边境调节机制条例为解决全球气候变化问题提供了新思路。CBAM对中国企业既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中国企业应抓住CBAM带来的机遇,提高产品竞争力,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同时,中国政府也应加强与欧盟的沟通与合作,共同应对气候变化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