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4
2021
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 6月23日,浙江省发改委、能源局发布关于印发《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件提到:大力发展风电、光伏,实施“风光倍增计划”;更好发挥以抽水蓄能为主的水电调节作用;因地制宜高质量发展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到2025年底,可再生能源装机超过5000万千瓦,装机占比达到36%以上。 习近平总书记在气候雄心峰会上提出,“到2030年,我国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将达到25%左右,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将达到12亿千瓦以上”,彰显了我国坚持绿色发展的决心和政治导向。发展可再生能源是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加快能源转型升级、应对气候变化、实现绿色发展的重要途径和举措。 浙江省委、省政府以“八八战略”为统领,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全面推行生态文明建设,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全省可再生能源得到快速发展。“十三五”期间,我省可再生能源装机增长127%,到2020年末,占电力总装机近三分之一。“十四五”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起步之年,更是我省奋力打造“重要窗口”,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的关键时期。为加快建立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尽早实现碳达...
10-30
2020
关于印发《落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能源局文件 晋能源电力发[2020] 522 号 省电力公司、山西地方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相关市场主体: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落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落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实施方案.pdf 山西省能源局 2020年10月23日 落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能源革命战略,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 (发改能源〔2019〕807 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省级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编制大纲的通知》 (发改办能源〔2020〕181 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各省级行政区域 2020 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通知》(发改能源〔2020〕 767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消纳保障实施机制 (一)省能源局按照国家明确的消纳责任权重,对省内承担消纳责任的各市场主体,明确最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
10-26
2020
根据国家相关要求,15日,鞍山市发改委召开鞍山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听证会,将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以提高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助力生态文明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将于2021年1月1日开始征收,同时停止征收居民卫生费、垃圾排放管理费、非居民生活垃圾托运费。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生活垃圾数量迅速增加。由于城市垃圾处理缺少必要的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资金,处理设施严重不足,处理水平普遍不高,相当一部分城市的土壤、水体、大气受到生活垃圾的污染,使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生活受到影响。为此,今年国家相继出台《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政策,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的良性循环。 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已于今年6月对鞍山市生活垃圾处理成本开展监审工作,选择市生活垃圾处置中心为典型,扣除道路清扫保洁车辆及人员费用,形成成本监审报告。在生活垃圾处理费方案制定过程中,多次与大连、抚顺和营口等省内城市沟通,学习先进经验。先后召开两次论证会议,征求相关部门和各城区的意见,及...
10-20
2020
近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修改〈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其中涉及到对《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的修正。 修正内容主要包括: 将第三款中的“城乡规划”修改为“自然资源”,“安全监管”修改为“应急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商务、工商行政管理”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商务”。 (一)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 将第三款中的“城乡规划”修改为“自然资源”,“安全监管”修改为“应急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商务、工商行政管理”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商务”。 (二)将第七条中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第八条第一款中的“城市详细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 (三)将第九条中的“城乡规划”修改为“自然资源”。 (四)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并在协议签订后颁发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许可证”修改为“并在协议签订后由燃气主管部门颁发管道燃气经营许可证”。 (五)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中的“三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修改为“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五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发证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