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8
2023
日前,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广州市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 《通告》规定执行时间,新建锅炉自2023年6月12日起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在用锅炉自2024年3月12日起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通告》规定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燃气锅炉执行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表3规定限值,即颗粒物≤10mg/m³、二氧化硫≤35mg/m³、氮氧化物≤50mg/m³。 原文如下: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州市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 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强化锅炉烟气排放管控,切实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有关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市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燃气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执行范围 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燃气锅炉。 二、执行时间 (一)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