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21 2022
      导 读   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规范发展、阳光运行的通知》。《通知》提出,省级财政部门应压实辖内市县财政部门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责任,指导市县财政部门规范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工作,严守每一年度本级全部PPP项目从一般公共预算列支的财政支出责任不超过当年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的红线。合理分担跨地区、跨层级项目财政支出责任,严禁通过“借用”未受益地区财政承受能力空间等方式,规避财政承受能力10%红线约束。审慎合理预测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规模和增长率,严禁脱离项目实际通过“报小建大”等方式调整项目财政支出责任,规避财政承受能力10%红线约束。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超过10%红线的地区,不得新上PPP项目;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超过5%的地区,不得新上政府付费PPP项目。       关于进一步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规范发展、阳光运行的通知 财金〔2022〕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规范发展、阳光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项目前期论证  (一)...
  • 11-18 2022
      11月16日,国家发改委等三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的通知》指出,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的可再生能源,现阶段主要包括风电、太阳能发电、水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以各地区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为基数,“十四五”期间每年较上一年新增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在全国和地方能源消费总量考核时予以扣除。   《通知》明确,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是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凭证。各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以本省各类型电力用户持有的当年度绿证作为相关核算工作的基准。企业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以本企业持有的当年度绿证作为相关核算工作的基准。   此外,《通知》指出,绿证核发范围覆盖所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立全国统一的绿证体系,由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电网提供的基础数据向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按照项目所发电量核发相应绿证。绿证原则上可转让,绿证转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积极推进绿证交易市场建设,推动可再生能源参与绿证交易。     以下为通知原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统计局 国家能源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 不...
  • 11-17 2022
      11月14日,中央预决算公开平台发布《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地方资金预算的通知》。根据《通知》,本次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下达山西、内蒙古、吉林、浙江、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和新疆13个省区。本次补贴总计47.1亿元,其中,风电补贴20.46亿元,光伏补贴25.8亿元,生物质补贴8425万元。   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地方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建〔2022〕384号   山西、内蒙古、吉林、浙江、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5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和你单位申请情况,现提前下达2023年度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预算,资金支付方式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具体金额及支付方式见附件2。项目代码和名称为“10000017Z175060070001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地方资金”,支出列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16001 风力发电补助”、“2116002 太阳能发电补助”、“2116...
  • 11-11 2022
      11月9日,为切实提高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排放数据质量,完善数据质量管理长效机制,强化数据质量日常监管,生态环境部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征求意见稿)》和《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发电设施(征求意见稿)》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规范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核算报告核查工作,提高碳排放数据质量,完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数据质量管理长效机制,我部组织编制形成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发电设施》,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等材料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 “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11月18日。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邓朝阳、曹园树 电话:(010)65645635 邮箱:climate_china@mee.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邮编:100006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征求意见稿) 3.《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
  • 11-11 2022
        11月1日,住建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城市园林绿化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要通过开展城市园林绿化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试点,力争用2年左右时间,深入探索提高城市园林绿化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的方法和举措,在部分城市建立园林绿化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体系,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推进城市园林绿化高质量发展。 因地制宜选择生物处理、有机覆盖物加工、生物质燃料制备,或其他适宜本地实际情况的处理技术和模式,宜就地处理即就地处理,宜集中处理即集中处理,提高符合城市发展需要的园林绿化垃圾收运处理能力,提升设施建设运行水平。 提高园林绿化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附加值,研究制定再生产品推广应用相关政策,积极探索在生物有机肥、有机覆盖物、有机基质、垃圾焚烧发电、城镇供热和园路铺装等方面的应用,提高园林绿化垃圾资源化利用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城市 园林绿化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城市管理委,天津市城市管理委,上海市绿化市容局,重庆市城市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
  • 11-09 2022
      11月7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支持民间投资参与102项重大工程等项目建设。已确定的交通、水利等项目要加快推进,在招投标中对民间投资一视同仁。鼓励民营企业加大太阳能发电、风电、生物质发电、储能等节能降碳领域投资力度。 加快民间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加强用地(用海)、用能、用水、资金等要素保障,促进项目落地实施。 支持制造业民间投资转型升级。鼓励民营企业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加快设备更新升级,推动传统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升级,巩固优势产业领先地位。 深入落实降成本各项政策。推进降低企业用能、用地、房屋租金等成本。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 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 发改投资〔2022〕16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工商联,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扎实推进高质量发展,必须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着力做好“六稳”、“六保”工作,注重启动既能补短板调结构、...
  • 11-04 2022
      11月3日,生态环境部发布《2021、2022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征求意见稿),即日起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11月12日。 根据征求意见稿,本方案适用于纳入2021、2022年度全国碳市场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配额,即这些重点排放单位拥有的发电机组相应的二氧化碳排放限额,包括化石燃料消费产生的直接排放和购入电力所产生的间接排放。不具备发电能力的纯供热设施(热源在2021和2022年与发电设施保持物理隔断)、2022年新投产机组不纳入管理。2021、2022年度配额实行免费分配,采用基准法核算机组配额量,按不同机组类别设定相应碳排放基准值,将各机组、各重点排放单位、各行政区域年度配额总量加总,最终确定各年度全国配额总量。其中,对未按时足额清缴2019-2020年度碳排放配额者,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在2021、2022年度配额预分配时,核减其配额欠缴量。 征求意见稿总体上延续2019-2020年配额方案框架,继续基于强度控制实施配额分配,配额分配相关的工作流程基本不变,对全国电力行业减排要求保持相对稳定。同时,综合考虑疫情、经济形势以及技术进步、电源结构优化、保障能源供应等因素,对标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 11-04 2022
      文章导读 11月1日,国家发改委、国家统计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用于生产非能源用途的烯烃、芳烃、炔烃、醇类、合成氨等产品的煤炭、石油、天然气及其制品等,属于原料用能范畴;若用作燃料、动力使用,不属于原料用能范畴。 原料用能不纳入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在国家开展“十四五”省级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中,将原料用能消费量从各地区能源消费总量中扣除,据此核算各地区能耗强度降低指标。 科学核算能耗强度及下降率。在核算能耗强度时,原料用能消费量从各地区能源消费总量中扣除,地区生产总值不作调整。在核算能耗强度降低率时,原料用能消费量同步从基年和目标年度能源消费总量中扣除。   以下为文件原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 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 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改环资〔2022〕8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统计局,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西省能源局: 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是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的重要举措,对保障高质量发展合理用能需求具有重要意义。为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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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010 - 6852 5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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